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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验提升,中新网南宁9月27日电 (林浩 黄文莲 李志农)"没想到现在可用于收甘蔗的农业机械品种这么丰富,通过运用北斗导航和人工智能技术,机器不仅工作效率高,机收环节损失率也大大降低,我计划订购一批新机具,为即将到来的新榨季做准备。”广西来宾市武宣县博盛农机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武启惠说。图为2025年广西糖料蔗收获新机具推介暨农机补贴政策宣贯活动现场。林浩 摄 9月26日—27日,2025年广西糖料蔗收获新机具推介暨农机补贴政策宣贯活动在南宁市举行,主办方集中展示、演示了21家农机企业生产的甘蔗割铺机、集堆机、集条机、田间收集搬运机及除杂设备等一批适应广西地形的糖料蔗收获机械。 武启惠参会后表示,此次展出的新机具针对广西丘陵山区特点进行智能化设计,能适应坡度较大、规模不一的蔗田环境,接下来,将鼓励合作社成员使用机器收割,并进一步扩大甘蔗种植规模。 当前,广西蔗糖生产面临机收率不足5%的困境,同时,砍蔗工人招聘难、劳务成本高等问题制约着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图为参会嘉宾了解新机具性能。广西农机中心 供图 对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加快提升糖料蔗机械化收获水平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提出要通过三年时间,统筹调动糖厂、蔗农、机手和地方政府积极性,推动糖料蔗机收率由5%左右提高到20%。 为强力推进上述方案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经农业农村部同意,先行印发《广西新一轮糖料蔗良法技术推广项目(生产机械化作业补贴)政策宣传提纲》,同时,深入生产企业调研走访,推动农业新机具研发生产、推广应用,让更多人知道糖料蔗收获“有机可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主任、一级巡视员李凤云表示,广西将在连片规模化糖料蔗基地推广联合机收,在坡度大和丘陵地带重点推行分步式机收,让各类型糖料蔗收获新机具在三年攻坚中派上用场。希望广西各糖厂、甘蔗种植大户、合作社、机收服务组织抓住机遇,加快订购适用机具,争取机收作业拿到更多补贴,各农机生产企业争取更多订单。图为与会甘蔗种植大户与农机厂商交流洽谈。林浩 摄 活动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副主任黄晓斌已对即将出台的《广西新一轮糖料蔗良法技术推广项目(生产机械化作业补贴)政策》作了详细的解读。他介绍,新一轮补贴政策增加了对蔗农的机收补贴,以及对联合机种的补贴,对装备的信息化、智能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加大对甘蔗机械化生产整建制推进试点县的支持力度。(完)--> 【编辑:刘阳禾】
往往,包括,中新网黑河9月26日电 (王勇 记者 刘锡菊)近日,受洪水影响导致对外公路中断、秋收在即的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宝元村,经历了一场高效的水上应急救援。黑河逊克海事处紧急协调开辟“水上绿色通道”,安全完成关键工程机械运输,为抢通道路、保障民生赢得了宝贵时间。 据介绍,9月下旬,受持续高水位影响,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县城通往宝元村的进村公路被洪水冲毁,致使宝元村对外交通中断,成为“孤岛”。这一情况不仅...
值得注意的是,借助,数据显示,全国2025届高校毕业生达1222万人,同比增加43万人,而明年毕业生人数预计再创新高。在搜索引擎搜索“大学生就业”可以看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都把大学生就业工作摆在优先位置。 从今年春招到暑假,再到刚开始的新学期,教育部出台多项措施,相继面向毕业生举办“国聘行动”、“百日冲刺”行动、电子商务行业招聘活动、就业能力提升“双千”计划、已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为帮助学生实...
中新网9月29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为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确保办案质量,根据相关法律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法〔2025〕144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人民法院对有关被告人身份信息的证据材料,应当全面审查、综合认定。《意见》还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二是明确侦查阶段的审查要求。《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区分情形,分别采用信息系统比对、档案信息比对、生物识别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进行核查。未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进行核查,不得确认其身份。《意见》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应当有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的户籍信息或者居民身份证予以证实,对户籍信息或者居民身份证有疑问的,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盖有户籍专用章并附照片的户籍证明;对于户籍证明中没有照片、本人面貌与户籍证明中的照片差异较大等情形,应当补充调取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经补充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仍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库信息进行核查比对。《意见》还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移送审查起诉、起诉、审判。 三是明确审查起诉阶段的审查要求。《意见》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起诉意见书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及是否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送。 四是明确审判阶段的审查要求。《意见》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身份及被告人身份是否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意见》要求,法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出生地、住址等身份信息,并结合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被告人身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意见》还规定,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身份信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表述。送达裁判文书时,人民法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 五是明确相关工作机制。《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核查协作联动机制,规范公安机关人口信息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开放核查工作。《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审查,对经审查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依法更正。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被告人身份信息认定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必要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确保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人民法院对有关被告人身份信息的证据材料,应当全面审查、综合认定。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区分情形,分别采用下列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进行核查: (一)信息系统比对。根据犯罪嫌疑人身份证件、现实人像照片、自述身份信息或者其他身份信息,通过检索人口管理等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比对。 (二)档案信息比对。根据犯罪嫌疑人身份证件、现实人像照片、自述身份信息或者其他身份信息,通过检索犯罪嫌疑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的人口档案信息进行比对。 (三)生物识别信息比对。将依法采集的犯罪嫌疑人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与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关联的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或者公安机关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库信息进行比对。 未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进行核查,不得确认其身份。 第三条 采用信息系统比对、档案信息比对方式核查犯罪嫌疑人信息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 (一)获取犯罪嫌疑人身份证件的,犯罪嫌疑人身份证件照片与现实人像相符,且核查获取的身份信息与证件信息一致; (二)未获取犯罪嫌疑人身份证件的,但核查获取的人像照片与现实人像相符,且核查获取的身份信息与此前获取的身份信息一致。 采取生物识别信息比对方式核查的,犯罪嫌疑人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与比中的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经认定一致,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 第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应当有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的户籍信息或者居民身份证予以证实,对户籍信息或者居民身份证有疑问的,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盖有户籍专用章并附照片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应当与信息系统或者档案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对于上述证据材料,办案民警应当签名并加盖公章。 对于户籍证明中没有照片、本人面貌与户籍证明中的照片差异较大,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个人信息与户籍证明不一致等情形,应当补充调取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经补充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仍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库信息进行核查比对。 第五条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移送审查起诉、起诉、审判。 “确实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是指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经过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协查、实地走访调查、人脸识别、指纹比对鉴定、DNA鉴定等手段仍无法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确实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情况说明,载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核查过程和方式,由办案民警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起诉意见书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及是否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送。 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可以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住址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附具被告人的照片,注明足以确定被告人面貌、体格、指纹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项。 第七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身份及被告人身份是否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被告人身份不明,但符合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条 法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出生地、住址等身份信息,并结合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对辨认笔录,应当审查是否直接辨认被告人本人或者其被抓获后的照片。 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确认被告人身份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可以对证据调查核实。 第九条 被告人身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第十条 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身份信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对于按照被告人自报身份制作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注明,可以附具被告人照片,在卷中列明被告人面貌、体格、指纹、DNA信息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项,并在办案系统中备注。 被告人拒不供述身份信息,人民法院无法认定其身份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注明,可以对被告人编号、附具被告人照片,在卷中列明被告人面貌、体格、指纹、DNA信息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项,并在办案系统中备注。 送达裁判文书时,人民法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 第十一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港澳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核查其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信息或者其自述的身份信息。无法核查上述信息的,应当通过移民管理机构核查。 对同时持用中外证件或者国籍存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移民管理机构进行国籍认定。 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据材料的收集和审查,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核查协作联动机制,规范公安机关人口信息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开放核查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审查,对经审查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依法更正,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被告人身份信息认定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必要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付子豪】
中新网南京9月27日电 (朱国磊 徐珊珊)26日下午,南京市栖霞区海联会在南京市金陵小学举办“遇见南京·月圆栖霞”庆祝中秋佳节主题活动。归侨侨眷、师生代表等150余人欢聚一堂,共迎中秋。活动现场。南京市栖霞区委统战部供图 南京市栖霞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区海联会会长章晶表示,栖霞区海联会始终致力于为侨服务,此次活动既是海联会传递温情、联结侨心的重要举措,也是汇聚校地侨界力量、共叙中外华人情谊的温暖时刻。 南师附中仙林学校小学部“红舞鞋”舞蹈团表演了舞蹈《丢手绢》,南京大学学生代表演唱了校园歌曲《奋进所向》,和园社区归侨侨眷代表联袂演奏了曲目《我的祖国》《我和我的祖国》……活动期间,各类节目轮番上演,为现场观众带来了一场精彩纷呈的文化盛宴。 此外,栖霞区海联会还特别邀请了南京大学李海超副教授带来《中秋节俗拾趣》文化讲座,并设置了海外连线环节。远在海外的华裔学生通过视频送上真挚的中秋祝福,畅叙跨越山海的情谊。 据介绍,此次“遇见南京·月圆栖霞”主题活动不仅为校地侨界人士搭建了交流互动的平台,更以中秋文化为纽带,进一步凝聚了侨心、汇聚了侨力。未来,栖霞区海联会将组织更多有意义的文化交流活动,团结引领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凝心聚力,共谋合作、共促发展。(完)--> 【编辑:刘阳禾】